|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建筑工程不存在留置权,只有抵押权。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留置财产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建筑工程的留置权,只承认动产留置权。然而,建筑工程可以被抵押。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就该动产受偿。留置权人是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其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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