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之前就需要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有规则就有例外,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面对。 检察院对担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情况有以下4种: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由公安办理;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请许可手续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2、拘留时已经报请过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3、因现行犯罪被拘留的可以立即补报;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的程序参照一般程序规定。 4、对乡镇级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报告乡镇级人大。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人,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之前就需要经过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这是一种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特殊保护制度。但是,凡有规则必有例外,对于4种特殊情况,依法办理就是严格执法!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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