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建设工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资格证明、合同建立证据、履行情况证据和计算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工商登记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工程量、质量确认的证据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