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交付使用所需满足的条件 |
释义 |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条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合格、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符合交付条件的基础设施。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完善交付条件,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具备什么条件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具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基础生活设施。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怎么处理 1、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的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2、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这是所有的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的时候必须要满足的,不然的话交付的商品房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购房者的利益遭受损害。 结语 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满足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具备相关证书和使用说明、符合交付条件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如果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购房者的利益应得到保护,确保商品房交付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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