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中级人民关于盗窃罪细化指导意见 |
释义 |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1OOO元至1万元之间的基准刑: (l)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2)盗窃数额2000元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量型起点,每增加2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3)盗窃数额达到3500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犯罪数额3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2、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1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犯罪数额6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3、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犯罪数额50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4、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1)盗窃数额未达到1000元,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但是末达到3500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多盗窃一次,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每增加犯罪数额2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3)盗窃数额达到3300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多盗窃一次,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三个月为量刑基准。每增加犯罪数额4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5、对于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四年。 (1)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盗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年作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盗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三个月作为基准刑。 (2)每增加犯罪数额125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作为量刑基准。 6、盗窃数额达到1万元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一年。 (1)每增加一次以上情节的盗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年作为基准刑;每增加一次非以上情节的抢劫,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三个月作为基准刑。 (2)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在量刑起点上增加一个月为量刑基准。 7、盗窃数额5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1、2、5、8种情形之一或第3、4、6、7两种以上情形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100万元以上,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9、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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