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