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对于级别管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得申请进行审理;当事人对管辖级别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无级别管辖权的,可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