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期限中止的原因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2、有关部门需要以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工伤认定决定因其他不可抗力难以作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