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宣城城市低保注销登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宣城城市低保注销登记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宣城城市低保注销登记规定     如果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政策,请到乡镇民政办申报注销;     低保对象死亡后,应及时到乡镇民政办申报注销,其低保资金自死亡之日下月停止发放;     个人主动申报注销的,到乡镇民政办申报,由乡镇民政办通过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发起注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乡镇、村核查发现的,及时通过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发起注销,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