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内容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