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自诉案件立案后,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