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滨州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滨州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     新生婴儿落户     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户     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三、滨州市新生儿入户办理的流程     (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     (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