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