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案情简介 A为一家清洁服务公司。在2021年6月购买了两部电动三轮车用于保洁。2021年7月,当时与A有业务来往的B公司提出想借用A的保洁车,A同意并将其中一部出借。 2021年8月,B告知A,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撞坏了停靠在路边的一部皇冠小汽车,造成A的三轮车被交警扣押,现在必须提交该车辆的合格证书与发票给交警才能解除扣押,A将上述材料提供给交警,但一直未能取回三轮车。 此后,受害者C要求A支付赔偿费用。A认为己方并非赔偿主体,肇事者也并非A的员工,不同意赔偿,C随后将肇事者、A、涉案的另一家物业公司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费16000元、律师费8000元,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 案情分析 A为本律师团队的长期合作企业客户,因此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团队,本律师通过分析,厘清了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作为出借人A在其中,主要是出借了一部非机动车辆,而且该车辆有合格证和发票,可以证明车辆的来源,以及可以正常使用,本次造成交通事故是肇事者自身驾驶的原因,而并非车辆本身的原因造成,所以A在里面并无过错,不应担责。而肇事者当时进行工作,而其执行工作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应当由用人单位B公司进行担责,因此如果从法律责任承担分析,A可以作为此答辩主张免责。 但A提出,由于B公司是其长期合作的客户,不想因为此起案件影响与B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本人研究提供一个解决方案:由A向B公司提出本律师的法律意见,然后A与B商谈解决方式,可以由A通过调解方式承担相应费用,而后A与B内部再进行解决,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起诉的问题,也可以维护A与B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商谈,B公司同意该解决方式。 顺利调解 开庭当日,本律师提供了自己的答辩意见,指出A并非适格被告,并表达自己解决方式的意见,争取将损失降低。C经过综合考量,也不想重复起诉额外支出成本,最终同意我方的意见,只赔付维修费16000元,放弃其他费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顺利调解。 律师建议 近年来,因为朋友、亲戚等各种原因出借机动车辆,最终要承担责任的新闻屡见不鲜,什么情况下,出借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来捋一捋这里面的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1、工作人员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出借给朋友、亲戚的情形。要看出借人对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比如车辆是否有缺陷,对方是否有驾驶证、饮酒等禁止情形综合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出借车辆要分清楚情形,是否担责也不能一概而论,但出借前长个心眼是没有错的,毕竟:“交通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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