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温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大部分公众可能认为只有直接反映面容的才是肖像,《民法典》对肖像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首先肖像的表现手法是艺术手段,如影像、雕塑、绘画等;其次表现手法是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而不是虚构的、想象的;再次是具有可识别性,也即是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也应包含可供识别的外部形象,如外形、手、脚、背和声音等。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即以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以及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 只要能够呈现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可以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该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那么这种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 典型案例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肖像不仅仅是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而且必须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关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一问题,最著名的案例是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该案中,被诉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商标是一名正在打篮球的自然人的剪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没有明确体现乔丹的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