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纠纷——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 |
释义 | 【法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 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案情】甲男2005年某日夜里12点到乙女家,后主动反锁门、后主动关灯、后主动从乙后抱住乙摔倒在地,被公安定性为猥亵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丙知道行政处罚后在微信里转发为强奸猥琐。甲以丙言论不当起诉主张名誉损失。 【分析] 一、被告其发表言论的来源于受害的报警、小区的谈论,故对于聊天的内容基本属实,且范围仅为10人的小群,而且谈论原告所涉事件语言频率并不高,故其对原告所谓的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不大。 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其内容来源的可信度较高,事发当天早晨公安警车开到小区内调查核实此事,造成小区内众人皆知的事件,且最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定性为猥亵。 被告的目的,不是以散布不实之言损害原告的名誉为目的,而是告戒女同志一人在家不能随意开门,以防居心不良之人进屋后起歹心。 对于被告在群里的社会评价言语,“蛀虫、人渣”,仅仅是一般人对于某个人的自我评价,当原告有猥亵妇女行为发生且公布于众时,众民众尤其是妇女同志作出适当的社会评价应当许可的,被告作为女同志用自已的方式为女同胞发声,应当是保护女同志利益的重要正义来源,应当鼓励、发扬该积极性。实际上这也存在一定的社会价值倾向,社会应当许可民众对不良行为以及有违公序良俗行为予以舆论遣责,且社会对于该具有正当目的的舆论遣责应有针对少许不实或用语不当有一定容忍程度。 二、针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 微信聊天记录,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却可以证明被告的目的是告知群里的女同胞,女孩子一个人在家千万不要给男人开门。根据其聊天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聊天内容可以判断被告所言系有相应证据来源的,如有视频、行政处罚书、刑事法律意见书、受害人丈夫的公开信为证。这些内容是对于某些个人评价,其内容与公序良俗评价具有关联性,故不构成侵权。 三、被告举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所发表的言论是有事实依据,即原告曾于不当行为事发当日,到受害处,在背后搂抱、趁机实施猥亵行为,后被予以行政处理。 2、微信群聊天当天上午10点多的聊天记录,证明受害人丈夫在该群曾发送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信,证明被告的言论是有合法来源的,被告在发表言论前已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内容来源于公安决定书,可信度高。 综上。结合法律条文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确有违法行为,被告的言语有不妥之处,但其言论基本属实、来源有理有据,被告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被告尽到了相应的核实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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