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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两次不批准逮捕,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吗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完成补充侦查后,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可能会做出不受理的决定。
    法律分析
    1、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3、因此,可能是做出了不受理的决定。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检察院拒绝两次逮捕,是否允许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两次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公安局无法进行补充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搜集证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即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补充侦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然而,公安局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最终,检察院将根据公安局提供的补充侦查材料重新评估是否批准逮捕。因此,即使检察院两次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仍有机会进行补充侦查,但最终是否批准逮捕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决定。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即使检察院两次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仍有机会进行补充侦查,以获取更多证据和信息。然而,公安局必须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最终,检察院将重新评估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是否存在足够证据。因此,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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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23: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