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目前来看应该是,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的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的,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行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虽然各地法院为了统一本区域的裁判尺度,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可能会制定关于房屋租赁方面的解答、指导意见等,但这些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过它的效力对于本区域内法院还是可以直接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