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权利来源)(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