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进黑名单是否意味着不用还钱?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进入黑名单不意味着无需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有在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确认履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将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各级法院应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 法律分析 不是,仍然需要还钱,进黑名单不是不用还钱的法定理由。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拓展延伸 被告进黑名单后的债务还款责任如何确定? 被告进入黑名单后,其债务还款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黑名单本身并不意味着免除还款责任,而是表明被告的信用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被告的还款责任。这包括债务的合法性、债务金额、债务性质等因素。同时,法院还会考虑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确定被告的债务还款责任。被告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并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履行还款责任,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结语 黑名单并不意味着免除还款责任,被告仍需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特定情形时,其信息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法院会综合考虑案情、法律规定、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或裁决被告的债务还款责任。被告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并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责任,以避免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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