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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释义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满足给付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借据、还款协议等。办理分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和签发执行证书,管辖由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决定。
    法律分析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全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与一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结语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备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公证活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办理此类公证需经两个步骤,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和签发执行证书。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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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0: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