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侵犯或犯罪,损害子女利益;     4、探视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