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需求 |
释义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而协商、调解不是必须的。调解只是在仲裁前的自愿与合法原则下进行的一种方式,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时,另一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不能直接将调解协议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但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故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前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3、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机制及其实施效果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机制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中介帮助雇主和雇员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调解机制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首先,调解能够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其次,调解可以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此外,调解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的损失和纠纷升级。调解机制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调解人员,他们应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总的来说,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机制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机制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调解能够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调解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的损失和纠纷升级。调解机制的实施需要有专业的调解人员,他们应具备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机制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中介帮助雇主和雇员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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