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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患者权益受损时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
释义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但在第一情形下。
    法律分析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医疗机构责任与患者权益保护:免责情形的界定与实践
    医疗机构责任与患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患者权益受损时,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需要明确定义与实践。免责情形的界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告知与知情同意等。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免责情形进行了规定,例如医疗事故认定、医疗纠纷解决等程序。同时,医疗机构应该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患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综上所述,界定医疗机构免责情形并实践患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法律、医疗行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结语
    医疗机构责任与患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在患者权益受损时,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需要明确定义与实践。界定免责情形涉及多个因素,如行为规范、过失与故意行为、告知与知情同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患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共同努力,实践患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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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6 1: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