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刑诉第183条自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10日以内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刑诉第183条自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5日以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刑诉第184条第1款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刑诉第184条第2款自接到上诉状后次日起3日以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刑诉第182条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日起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作出是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刑诉第182条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次日起5日以内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期限刑诉第145条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刑诉第146条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