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五十七条: 2、其次,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意图是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而逃税罪则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3、再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最后,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逃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