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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篇|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释义
    导读
     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是目前法院审理最多的案件之一,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除《民法典》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多部司法解释,各部门、地方上也出台过很多的规定。要办好这类案件,必须熟悉全部的法律规定才行。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1、借据没有写明债权人,也不是通过原告的银行卡转给被告,被告对借款对象提出异议。2、借款的资金来源于信用卡的套现,借贷确是真实的(没有套路)。目前对于信用卡套现的借款,法院态度不一,有支持,也有不支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案最终结果是成功胜诉,来看看支持律师的理由吧。
    1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提议以刷信用卡的方式获得资金。原告通过案外人曾某名下的pos机消费信用卡获得资金后,再由案外人曾某扣除手续费后转账给了被告。被告在信用卡凭单复印件上书写了“杨某借款XX万元,20XX.8.20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20XX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归还。但直到原告起诉,仍分文未还
    
    2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9,340元;
    二、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129,34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杨某负担。
    3办案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案件
     一、关于借贷关系是否发生在原、被告之间的理由
     涉诉信用卡消费所得资金的出借人是否为原告,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其持有借款凭证,也指示案外人曾某某交付被告,故双方就该笔资金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其收到的款项系案外人曾某交付的借款,己书写借款凭证后并未交与原告,故该款的债权人应为案外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借款凭证、POS签购单、案外人曾某某的银行明细等证据,案外人曾某亦到庭陈述,与原告诉称的借贷事实相符;被告虽否认原告的债权人资格,却未能举证反驳;现原告持有的涉诉借款凭证虽未载明出借人,本院结合原告持有涉诉借款凭证以及当庭陈述,认为原告为系争款项的出借人更符合客观事实。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涉诉资金以交付的金额为借款本金,故系争的借贷关系在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
     二、套用信用卡的钱借款是否无效?
     我方律师提出的观点:首先,本案原告将信用资金借给被告的行为,与被告所说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非一个意思。
     (1)、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他无需向银行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是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情况,提前给持卡人的信用资金。
     (2)、而贷款是指银行按一定利率,以及必须归还等条件,与贷款人签订合同,借款人需向银行认提供其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担保的方式,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等级,然后根据借款人的核定情况,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均未到银行办理过贷款,原告使用的是银行根据其之前的信用情况,给的信用资金,目前原告都按照银行规定归还贷款,没有损坏银行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点、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出借被告自己的时间是在20XX年8月20日,当时这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而且原告的出借行为是基于善意的,并非是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自己还承担了银行利息,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原告这种出于善意,在他人出现资金困难时,出借的XX万反得不到法律保障,反而会变成纵容恶意赖账的行为,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精神不符。
     最后、原告希望法院考虑原告借款时的法律及解释,根据民法典提倡公序良俗原则,支持借款合同有效。因为原告确实是出于善意的救助,而且这个主意还是被告提出来的。原告在这个借款行为中不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是唯一经济受损方。
     本案通过刘海勇律师的努力争取,最终获得胜诉的结果。虽然本案金额不高,但相较于本律师代理过的百万、千万的案件,本案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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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0: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