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服务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么? |
释义 | 老王是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的物业公司意见很大。比如小区内绿化被破坏,枯死的树木不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监控摄像时好时坏,最要命的是对楼道公共部位的上下水管道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一楼住户的卫生间和车库等部位墙皮脱落,充斥着一股难闻的气味。 小区业主曾多次就物业公司的各种工作不到位向政府部门反映,最终原来的物业公司被换掉。 但在此之前,小区里的多家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当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经催讨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此前拖欠的物业费。 那么问题来了,物业的服务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呢? 《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是,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以上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如果从物业公司角度讲,只要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那么作为业主就应当支付物业费。 但是,是否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业主就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呢?显然也是不对的。 物业公司作为向小区业主和住户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供物业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其主要对小区公共部位和事项负责,比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绿化的维护;共有区域的保洁;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可以说物业服务的范围是很广的,如果其中某一项或几项服务没有做好,引发了部门业主的投诉或不满,物业公司有责任针对业主的投诉和要求进行整改,但业主并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不交物业费的要求。 因为即使出现了被投诉的情形,物业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或者被投诉的物业服务违约行为情节较轻,对于这些物业公司,司法机关还是会“网开一面”。 而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或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已经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安保、公共秩序等方面持续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使全体业主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则应当允许业主以此为由少交或免交物业服务费。 那么,如果真的出现物业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形时,业主可以从哪些方面寻求权利救济呢? 1、当出现以上严重情况时,作为业主或住户,应当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应证据,比如视频、照片等,以备不时之需。 2、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立即就其违约行为进行整改。并可咋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更换物业公司。 3、向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投诉,并要求其监督整改。 注:本文不作为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之间联系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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