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
| 释义 |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使用及申请在先原则; 2、显著性原则; 3、统一注册原则; 4、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5、合法注册原则; 6、其他原则。 一、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什么 1、注册方式的选择: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总局(办公地在北京)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另附:商标代理组织应该具备的业务条件: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有效的法律服务,要非常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续展、转让许可,在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案例分析、复审答辩等各种法律条文和工作的流通程序情况,要熟悉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准确运用商品的45个分类和服务的8个类别,了解485个类似群组的内容,把握中国100多万件注册在案商标的发展动态。不要光看价格因素)2、商标再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 二、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权? 在我国域名并不等同于商标或者属于商标。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三、对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法: 1、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防范驰名商标侵权问题; 2、有关行政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 4、其他保护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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