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出资违约形态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构筑违约责任法体系,总体上属于“救济进路”,但对违约形态的研究决非不重要。民法典中的违约形态一般划分为: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上述违约形态在设立中*司出资交付中均有可能发生。 其一,完全不履行(拒绝履行)。是指设立人在出资协议订立后又表示拒绝出资或已为给付后又撤回出资的行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其二,不适当履行。即设立人虽然出资,但不符合出资协议的本旨。如在货币出资情形下的出资金额不足,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物存有瑕疵,如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规定,以不动产出资,该不动产上又设有权利负担等。 其三,迟延履行。即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首期出资。 其四,不能履行。因客观条件变化丧失履约能力,如用以出资的房屋毁灭,或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等。 借鉴我国民法典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筑违约责任体系的模式,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区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前者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如: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后者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同时,将出资不实视为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等情形。 一、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样处理 对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同时追求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到位的股东,然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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