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n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n 2、立案审查n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n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n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n 3、排期开庭n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n 4、开庭审理n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n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n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n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n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n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n 5、宣判n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n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n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nn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