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与继父离婚后,继女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阿珍和前夫离婚后,带着3岁的女儿小花和老王再婚,再婚不易,7年后阿珍和老王离婚。 现老王死亡,小花认为,老王和其共同生活7年,形成了抚养关系,要求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老王的遗产。 二、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异姓不养”是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 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小花有无继承权的关键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1. “扶养关系”的形成 抚养关系的形成,需要具有如下的要件: 第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意思。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达到了生活扶助义务的程度,推定其具有扶养的意思。 第二,被抚养人应当同意。如果被抚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推定其同意,以保护其利益。如果被抚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当适当考虑被抚养人的意思。如果其确有理由而明确表示拒绝受抚养人抚养,应当保护。 第三, 达到稳定的扶养状态,一般三年以上。 本案中,小花跟随母亲与老王共同生活7年,老王对小花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形成了稳定扶养关系。 2. “扶养关系”的解除 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来自于双方一致同意或推定同意,同样,“扶养关系”也会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或推定意思而解除。需要说明的是,若继父母将未成年继子女一直抚养至成年,形成了“扶养关系”,此种情形下,继子女不具有单方面解除“扶养关系”的权利,即继子女不能享受了抚养好处,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小花母亲阿珍与老王离婚后,小花也与老王不再共同生活,可以推定小花与老王解除了“扶养关系”。 一旦小花与老王不再具有“抚养关系”,那么,互相之间也就不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小花与老王也互不具有继承权。 若老王想把部分财产留给小花,其就应当订立遗嘱,遗赠给小花。 另外,若小花母亲阿珍与老王离婚时,小花已经成年,并且小花与老王达成一致意见,将来赡养老王,此种情形下,小花是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老王的遗产。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才是正解。 三、结论 继子女的继承权建立在抚养关系的基础之上,而继子女对与生父母离婚后的继父母,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丧失了扶养关系存在的客观条件,可以推定不再具有“抚养关系”的共同意思。他们相互之间继承依据就消灭了,因此,小花不能法定继承老王遗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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