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是怎样的呢? |
释义 |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对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从保护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从而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又无法继续使用的职工束手无策,从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额费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期案例讨论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这个问题,对用人单位非常及时和必要。就个人观点看,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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