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破产人虚构债务的债务人怎么办 |
| 释义 | 破产人虚构债务的处理办法: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三人因虚构债务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一、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可以转给其他公司吗 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可以转给其他公司,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司应当在注销前就清算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转让债权债务,如果有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公司债权债务转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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