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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钦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钦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受理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二、钦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钦州市公证机构合并核准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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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9: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