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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限缩短
释义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至六个月,但对于特殊情况可延长。公诉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延长三个月,如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精神病鉴定、委托辩护人、补充侦查等不计入审理期限。审判过程中发现需补充侦查可延期审理,但不得超过两次。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1、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形为: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的情形: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2、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结语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改变管辖或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如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精神病鉴定、委托辩护人、补充侦查等不计入审理期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可延期审理,但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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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2: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