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