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截止2019年12月底,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没有历史欠费;有历史欠费的,可在补缴2019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2)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指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 目标(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为4. 5%)。企业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3)企业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2019年 10月至2020年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2)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 (4)企业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