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绍兴婚姻律师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绍兴婚姻律师 收养行为,应当登记。按规定,登记的部门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则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建议,对以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予以侦查,确排除违法犯罪行为,才可以考虑办理收养手续。 如果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则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如果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的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基于收养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最好有第三方公益的组织参与见证,以更好地监督双方的行为,依法维护收养制度的合法性,制止非法收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