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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婚姻律师:收养关系确立的法定程序
释义
    绍兴婚姻律师
    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绍兴婚姻律师
    收养行为,应当登记。按规定,登记的部门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则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建议,对以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予以侦查,确排除违法犯罪行为,才可以考虑办理收养手续。
    如果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则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如果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的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基于收养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最好有第三方公益的组织参与见证,以更好地监督双方的行为,依法维护收养制度的合法性,制止非法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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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6: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