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 释义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是根据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而制定的法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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