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携下列资料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3、车辆购置税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6、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办理机动车在辖区内转移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办理: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6、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用车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原机动车号牌; 3、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