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终双薪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
释义 | 年终双薪即“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这是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而产生的一种薪酬名目。也叫“年底双薪”。 “年终双薪”是指农历腊月时一个月发两个月的薪水,属旧商业及生产对雇工的普遍习俗。现在社会经济中大家认同实行,并没有国家什么硬性规定! 年终双薪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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