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合同成立后不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已经成立后,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4、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其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