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低保户申请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 (五)遗属补助证明; (六)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八)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九)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及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十)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电话费用支出的缴款凭证; (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属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市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十三)农业家庭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十四)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其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五)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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