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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将被交付执行刑罚,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执行机关应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家属。终身监禁的特点是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得减刑或假释。在服刑期间,罪犯可以与家属会见,但信件需要经过监狱检查。判决书生效后,由司法机关交付执行。
    法律分析
    一、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终身监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三、判终身监禁服刑期间家属可以会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后,是由司法机关之间交付执行的,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终身监禁,判决书并不会马上生效,因为犯罪嫌疑人对一审的判决书可以提出上诉,终身监禁都是在监狱中服刑的。
    结语
    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后,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其家属。刑期满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执行机关应发放释放证明书。终身监禁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具有不得减刑、假释等法律特点。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会见亲属、监护人,但信件需要经过监狱检查。收受物品和钱款须经监狱批准、检查。终身监禁是在判决书生效后由司法机关交付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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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2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