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仅房屋维修基金发票丢失,可在办理房产证前,先前往缴纳维修基金的税务窗口,开具已缴纳维修基金的证明,税务窗口盖章,可拿此证明前往房管局正常办理房产证手续。 法律依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