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两委换届十个不提名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3、 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霸等问题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立案调查的; 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尚在影响期或处分期的,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提升职务继续推荐提名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区(市)县党委组织部审核; 6、参加或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当“两面人”“留一手”“骑墙派”的; 7、不担当不作为,缺乏斗争精神,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8、在疫情防控、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临阵退缩的; 9、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 10、以贿赂、欺骗、威胁、暴力、诽谤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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