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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委有举报信对孩子上学有什么影响?
释义
    法律分析: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的,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提出申诉,而执意信访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以信访为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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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2 16: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