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安置房一房二卖犯不犯法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欺骗、错误认识、财产损害三个条件。构罪形式包括出卖人非实际产权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伪造权属凭证、重复抵押或出售房屋获取贷款等。但实际房屋所有人与多人签订合同、已交付且不影响使用、以房抵债等情况不属于犯罪,应视为民事纠纷。 法律分析 一、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 二、具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三、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四、以下情形不属于犯罪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2、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3、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结语 在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购房款,然后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这种行为很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然而,并非所有一房二卖的情况都属于犯罪,有些情况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例如出卖人与多人签订合同但只过户给一人,或者虽未过户但已实际交付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以及以房抵债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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