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